原告:尹摇摇,男,汉族,1991年2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河北三和时代(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负责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摇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0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4日尹摇摇驾驶冀J×××××号车沿保沧线行驶至保沧线66KM+522M处时,与程计标驾驶的冀J×××××号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度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以及不计免赔,后就原告的损失与我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此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之所请。
被告辩称,核实车辆以及驾驶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对原告具体损失质证时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4日4时,原告尹摇摇驾驶冀J×××××号重型货车,沿保沧线行驶至保沧线66KM+522M处时,与程计标驾驶的冀J×××××号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摇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程计标无责任。
另查明,原告尹摇摇系冀J×××××号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于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运营,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限额为13892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又查明,事故发生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冀J×××××号车辆车损鉴定,经鉴定,车损为8085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43元。原告因此次事故支付施救费用5500元,赔付冀J×××××号车辆维修费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冀J×××××号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现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本车损失,被告虽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而该鉴定报告系经法定程序由鉴定人员依法作出,故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认定。施救费为实际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为事故相对方支付的车辆维修费700元,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鉴定费系为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被告依法应予赔付。原告为综上,被告应赔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91093元(80850+4043+5500+7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尹摇摇保险理赔款共计9109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7元,减半收取103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慧
书记员: 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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