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曹树忠(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树忠,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树忠、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占有。原告作为该车合法登记的所有人,应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并由被告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被告所辩称的给付原告女儿彩礼52000元,在原告女儿给付损失后,才将该车归还,涉及的是另一法律关系,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将冀J0968S骐达牌汽车一辆返还给原告。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被告无权占有。原告作为该车合法登记的所有人,应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并由被告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被告所辩称的给付原告女儿彩礼52000元,在原告女儿给付损失后,才将该车归还,涉及的是另一法律关系,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将冀J0968S骐达牌汽车一辆返还给原告。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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