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英茹
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尹某某
杨玉荣
杨文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英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坡,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负责人王然,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杨雪,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英茹、尹某某、杨玉荣与被告杨文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英茹、尹某某、杨玉荣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文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英茹、尹某某、杨玉荣撤回对被告杨文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英茹、尹某某、杨玉荣撤回对被告杨文通的起诉。
审判长:魏华
书记员:陈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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