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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步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崔建辉(山庄律师事务所)
步某某
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某,地址: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崔建辉,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步某某,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尹某某与步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德礼
审判员:王翔宇
审判员:李连臣

书记员:原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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