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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