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尹某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南,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陈  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