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才,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平厚慧,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天府西路59号镕金广场4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尹炳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建国、张某某、原审被告监利县明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字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字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杨诗新 审判员 曾凡玉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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