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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宋同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宋同均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宋同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宋同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宋同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宋同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宋同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腾

书记员: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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