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少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南和县人、
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烽烨、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旭、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乡县教育局
住所地:柏乡县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杨中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少雨与被告李某某、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尹少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少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少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建新
书记员: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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