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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小某,男,汉族,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某与被告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尹小某负担。
审判长 孟雁同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张克松
书记员:王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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