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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尹某如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柳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如、杨柳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存在下列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一是2011年9月14日,尹某某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恒大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对合同签订后庙岭镇恒大新村社区内A型别墅A04#房屋的所有权归谁认定不清;二是庙岭镇恒大新村社区是否欠尹某如、杨柳枝青苗补偿款,尹某如、杨柳枝能否以此为由侵占涉案A型别墅A04#房,其行为是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国文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丁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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