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11层。
负责人石海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义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 陈春青
代理审判员 韩阳
代理审判员 赵雅苹
书记员: 王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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