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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傅某某等与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系死者尹艳的儿子。
原告:傅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系死者尹艳的母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虹,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5422208282L。
法定代表人:方焱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军,该医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珠海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128024298B。
法定代表人:李会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贵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莹晶,黑龙江铃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尹某、傅某某与被告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哈药集团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尹某、傅某某申请对尹艳在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发生脑白质病变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本院先后于2018年7月4日、7月17日两次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退回。原告尹某、傅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和傅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和傅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2元,减半收取3696元,由原告尹某和傅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 冯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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