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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刘振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振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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