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振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书记员:刘凯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