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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丹江口市盐池河镇财政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
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丹江口市盐池河镇财政所
陈刚(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女,生于1969年11月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系湖北省丹江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会计。
委托代理人:翟晓琴,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盐池河镇财政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盐池河镇。组织机构代码:42181755-3。
法定代表人:薛先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丹江口市盐池河镇财政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尹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长:杨迪
审判员:张洪运
审判员:文东生

书记员:姜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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