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天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连锭东东软信息学院在校学生,户籍住址黑龙江省集贤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系尹天乐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天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董淑芹、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某某、董淑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尹天乐偿还借款15万元,而第三人王伟另行提出要求尹天乐偿还其借款11万元,第三人的请求与本诉不基于同一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两个请求之间并无牵连,系两个独立的诉,故原审法院将两个无牵连关系的诉合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霍拓
审判员 杨志超
审判员 陈激扬
书记员: 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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