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绣。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大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绣。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石首支公司。地址:石首市绣林街道绣林大道54号。
负责人:李大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尹某某、刘某、刘某、刘某某与被告李大军、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尹某某、刘某、刘某、刘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刘某、刘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刘某、刘某、刘某某撤诉。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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