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国华
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
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村民委员会
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国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
负责人:尹国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国华与被告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尹国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尹国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尹国华负担。
审判长:王秀竹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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