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佘玉龙(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
李建文
唐某某
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佘玉龙,内蒙古布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建文、唐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佘玉龙、被告李建军、被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文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文因收购黄豆尚欠原告尹某某黄豆款的事实清楚,被告李建文应按协议约定偿还此款。被告唐某某主张原告与李建文的合作只代表李建文自己,唐某某不知情也不参与,二人之间没有经济关系,被告李建文、唐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独立的约定,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文、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尹某某黄豆款150600元。并给付按照本金150600元计算,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被告李建文、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文因收购黄豆尚欠原告尹某某黄豆款的事实清楚,被告李建文应按协议约定偿还此款。被告唐某某主张原告与李建文的合作只代表李建文自己,唐某某不知情也不参与,二人之间没有经济关系,被告李建文、唐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独立的约定,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文、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尹某某黄豆款150600元。并给付按照本金150600元计算,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被告李建文、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冬华
审判员:韩凤波
审判员:李喆
书记员:魏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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