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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贾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马国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尹某某与闫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爱国

书记员: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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