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江,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山,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借贷相关事实需作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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