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传,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尹某一与被告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2018年6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一撤诉。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计342.50元,由尹某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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