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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李某某、秦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货运司机。
委托代理人杨伟,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
被告秦建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辛集市人,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
地址:辛集市西华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80777092XK。
负责人李荣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敬,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秦建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王军

书记员: 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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