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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南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纪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刚,唐县王京镇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尹某与南纪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尹某因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王增献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书记员: 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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