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2.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2.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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