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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2.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5元,减半收取2972.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长:金银花
审判员:杨东
审判员:黄霞

书记员:王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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