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善南小区17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守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爱民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丽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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