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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善南小区17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守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琨,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爱民区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丽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滕州市双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尹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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