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莉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成(系被告田莉莉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尹某某、张某某与田莉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尹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张某某以诉讼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尹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尹洪明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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