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
尹万河
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国彦江(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尹万河(系上诉人之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鸿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三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承包了位于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东西垄四亩土地,该承包经营权系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刘某某未经尹某许可,擅自耕种该土地,已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将诉争土地的经营权返还尹某,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租金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因该地树影地,且被上诉人弃耕多年,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一审审理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在恢复审理后,又因案件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上诉人尹某行使了各项诉讼权利,一审程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尹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承包了位于肇源县薄荷台乡八家子村东西垄四亩土地,该承包经营权系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刘某某未经尹某许可,擅自耕种该土地,已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将诉争土地的经营权返还尹某,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租金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因该地树影地,且被上诉人弃耕多年,又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一审审理程序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在恢复审理后,又因案件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上诉人尹某行使了各项诉讼权利,一审程序并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尹某负担。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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