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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赵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份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拖延支付。2016年10月10日被告赵某某为原告补写《借条》一份。二被告至今对原告的借款分文未还,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某、祁某某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2日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汇入被告赵某某指定的祁玉珍账号为62×××47的账户。2016年10月10日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尹某某现金10万元。”经原告索要,被告赵某某于2017年1月27日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于2017年2月底开始每月还3万元。如不能及时偿还,以厂内奶牛作为抵押。”原告同意该还款计划,主张逾期利息自还款计划到期即2017年6月1日起计算。
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9月8日已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证明、借条、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未显示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公民之间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予。关于逾期利息,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款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还款计划到期即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被告赵某某借款发生于二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主张被告祁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尹某某对被告祁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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