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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顾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羽,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顾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场地保证金及租金人民币10万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6%向原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起算时间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临时使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路顾唐路面积40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租赁给原告,租期为一年;并约定租金每半年付一次,半年租金为人民币21万元,场地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8年12月向被告支付部分租金及场地保证金18万元,但被告始终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场地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亦才知道租赁的场地其实并非被告的。
  因原告所诉被告行为有犯罪嫌疑,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本案材料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2020年4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尹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本案所起诉的土地租赁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且已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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