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北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董事长。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及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1571200,合计人民币3571200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前期息转本人民币1571200元,合计人民币3571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截止起诉之日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28544元,并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1年,月利率3%,并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先后于2015年5月27日、6月28日两次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8万元。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共识: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息,减去已付利息人民币8万元,将未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571200元转入借款本金,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为1年,月利率3%,并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6月28日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共8万元。2018年2月27日,原、被告又确认借款情况:自借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息,减去已付利息人民币8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71200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从2018年2月28日起,以本金3571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尹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扣减被告已支付利息8万元);
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湖北三泰皮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邹琦
书记员: 李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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