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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又名尹秀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村民委员会,住址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
法定代表人:尹国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灵某某狗台乡尹某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武建丽 审 判 员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赵 勃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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