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丽蓉、童庆玲,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习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付习海、杨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自愿放弃被告杨文平担保责任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文平的起诉,本院依法作出(2016)鄂9006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又于同年5月26日以其已与被告付习海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习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付习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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