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圆圆,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尹某珊、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 健
书记员: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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