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尹某某与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尹某某,工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第三人范丽俊。
第三人吴铁军,成人。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范丽俊、吴铁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理人孙车领、第三人范丽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第三人吴铁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三人范丽俊及吴铁军系夫妻关系,二人购买有华北石油第三综合服务处五区11栋2单元501室房屋,当时第三综合服务处为第三人发放了《购买公有住房证书》。2001年9月6日经河间市公证处公证,第三人范丽俊将该房屋以20000元价格售与被告刘某。2010年4月7日,被告刘某将该房屋以126000元价格售与原告尹某某。现该房屋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及第三人均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原告将华北石油第三综合服务处五区11栋2单元501室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未提交答辩。
第三人范丽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已收到房款。
第三人吴铁军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范丽俊及吴铁军系夫妻关系,二人买有华北石油第三综合服务处五区11栋2单元501室房屋,第三综合服务处为第三人发放了《购买公有住房证书》。2001年9月6日经河间市公证处公证,第三人范丽俊将该房屋以20000元价格售与被告刘某。2010年4月7日,被告刘某将该房屋以126000元价格售与原告尹某某,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上述事实有购房协议、收款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及第三人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签订购房协议,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原被告及第三人当时未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履行为其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第三人范丽俊、吴铁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日协助原告尹某某办理华北石油第三综合服务处五区11栋2单元501室房屋过户手续。
诉讼费282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石宝山
审判员 陈金薇
审判员 李占峰

书记员: 刘林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