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1963年3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航空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9831000211。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被告:徐某某(曾用名徐世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湖北省广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广水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媛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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