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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赵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2016)黑1222财保44号
申请人尹某某,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某,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
申请人尹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尹某某述称,2016年6月17日,经刘禹林、刘丽介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16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
此款经申请人催要后未还。
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所有的林木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审判长:尤艳红

书记员:刘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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