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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王某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王某林

(2016)黑1222财保45号
申请人尹某某,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林,兰西县人,住址地兰西县。
申请人尹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尹某某述称,2015年12月19日经刘禹林、刘丽介绍,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36,000.00元,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张,并约定月息为1.5分,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只偿还了50,0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
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林所有的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审判长:尤艳红

书记员:刘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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