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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刘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尹某某
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某某
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尹庆忠,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河北省灵寿县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9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审判员:白建刚
审判员:侯晓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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