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工,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千稳,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汉川市经济开发区霍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褚昕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华,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飞,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汉川市供电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尹业好负担。
审判长 王力
审判员 朱磊
人民陪审员 高以祥
书记员: 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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