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尧艳方,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艳丽,女,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被申请人:汪学平,男,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尧艳方诉被申请人曾艳丽、汪学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尧艳方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申请人曾艳丽、汪学平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尧艳方撤回对被申请人曾艳丽、汪学平的申请。
审判员 廖元旦
书记员:黄秀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