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尧素华,女,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元,崇阳县天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福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尧素华诉被告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原告尧素华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众望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尧素华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尧素华负担。
审判员 章文良
书记员: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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