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尧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圳好易家装饰集团宜昌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江三峡水电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冷成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宇房地产经纪(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屈文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启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尧玉某与被告李某、冷成宏、瀚宇房地产经纪(宜昌)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尧玉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尧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尧玉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尧玉某负担。
审判员 胡丹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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