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某某
甘超凡(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黄美爱(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杨献元(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
原告尧某某,又名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甘超凡,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美爱,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献元,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尧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尧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尧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尧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尧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尧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立新
审判员:丁辉华
审判员:曾敏
书记员:王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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