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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宜昌山水空间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尤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任荣,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山水空间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大连路9号a408室。
法定代表人黄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宜昌山水空间智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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