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永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尤博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尤永春,系本案被告。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嘉,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尤永春、被告董某某、被告尤博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尤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尤某某负担。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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