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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圆,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婷,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尤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尤某某负担。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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