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欧广华。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北路4号。
负责人:赵阳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经理。
原告尤某与被告欧广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尤某因被告欧广华已经支付赔偿款1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某与被告欧广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现原告尤某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
审判员 沈忠明
书记员:刘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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