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尤某与韩某、韩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尤某与被告韩某、韩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