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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王立新等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王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闫玉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原告:滕玉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A0731290-7。
法定代表人:韩立平,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某某、王立新、闫玉良、滕玉柱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连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某某、王立新、闫玉良、滕玉柱、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2014年工资款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安排四原告昼夜值班看护村集体自来水机房,报酬为每昼夜100元,四原告各值班30天,每人工资为3000元,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当时未付工资,当年年底被告为四原告出具用工表,经多次催要,但工资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雇佣四原告看机房,被告村会计滕振兴对四原告的出工天数及工资标准均已明确记载,被告应付四原告劳动报酬每人3000元,共计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四原告完成相应工作,被告应及时给付劳动报酬,故对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人劳动报酬3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尤某某劳动报酬3000元。
二、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新劳动报酬3000元。
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闫玉良劳动报酬3000元。
四、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滕玉柱劳动报酬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南新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单连柱

书记员: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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