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尤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平河,沧州市和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王瑞华。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若菊、黄平河、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瑞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尤某某提交2011年9月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1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王某某、杨某某向尤某某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借款月利率为1.8%,合同订立之日尤某某先付王某某、杨某某1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5日内付清。原告主张该协议上被告“杨某某”三字系被告王瑞华所签,且名字上手印系被告王瑞华所捺。
2011年9月5日,被告王瑞华向原告出具收据,写明其收到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1年9月14日,被告王瑞华向原告出具收据,写明其收到原告借款1000000元。
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瑞华、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王瑞华、王某某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月利率2.2%,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按利息的40%加付违约金。同日,被告王瑞华向原告出具收据,写明其收到原告借款600000元。
原告提交2013年6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因承揽工程借尤某某2600000元,利息16356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7月10日),以后的利息按本金2600000元、利率2.8%计算,另加付利息部分40%违约金”,该协议出资人处有尤某某签名,借资人处签名为“王某某”、“杨某某”。原告主张“杨某某”签名系被告王瑞华所写。
另查明,被告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11年10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款协议》、三张借款收据、2013年6月29日签订的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所涉第一笔2000000元的借款,原告提交的2011年9月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可以认定被告王某某系借款人,而被告王瑞华以借款人的身份为原告出具收据的行为可以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无论该借款协议上“杨某某”的签名是否系杨某某本人所签或王瑞华代签,王瑞华作为共同借款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杨某某本人亦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该笔借款利息应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
关于本案所涉第二笔600000元的借款,2011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上可以明确被告王瑞华与王某某系共同借款人,被告王瑞华与王某某对该笔借款负有共同还款义务。同时,该借款亦发生在王瑞华、杨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某对此负有共同偿还责任。但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被告应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关于原告提交的2013年6月29日签订的协议,被告杨某某否认借资人处签名系其签字,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被告王瑞华代表杨某某签字,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双方仍应按原借款协议履行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瑞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
二、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瑞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杨某某、王瑞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鞠法昌 代理审判员  代 丽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赵文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